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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

2022/8/8

房屋安全监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已经构成了社会的主体,人们进行的日常生活都有一个物质载体那就是房屋,所以,房屋的安全也被相应的提到了一定的高度,房屋的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人们对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房屋安全的鉴定也就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已建造了大量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由于建筑物建造年代、使用年限及城市规划、管理和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建筑物的安全性有待评定。只有通过专业的鉴定,早日发现问题,才能够及时做出有效的改进和完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什么情况下需要对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国家、行业,协会标准规范中相关内容。
  一、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定标准》CECS 220:2007(2007年10月1日施行)
  1.0.3混凝土结构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耐久性评定:
  1 、使用时间较长的结构;
  2 、使用功能或环境明显改变时;
  3 、已发生某种耐久性损伤的结构;
  4 、其他特殊情况。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版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三、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2009年7月1日实施)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四、
  《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 GB 50117-2014(2015年2月1日实施)
  3.0.5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 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 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 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五、
  《工程结构可行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2008(2009年7月1日实施)
  G.1.2 在下列情况下宜对既有结构的可行性进行评定:
  1 结构的使用时间超过规定的年限;
  2 结构的用途或使用要求发生改变;
  3 结构的使用环境出现恶化;
  4 结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
  5 出现影响结构安全性、适用性或耐久性的材料性能劣化、构件损伤或其他不利状态;
  6 对既有结构的可行性有怀疑或有异议。
  六、
  《民用建筑可行性鉴定标准》GB 50292-2015(2016年8月1日实施)
  3.1.1 民用建筑可行性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可行性鉴定:
  1)建筑物大修前;
  2)建筑物改造或增容、改建或扩建前;
  3)建筑物改变用途或使用环境前;
  4)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时;
  5)遭受灾害或事故时;
  6)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3 、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使用性检查或鉴定:
  1)建筑物使用维护的常规检查;
  2)建筑物有较高舒适度要求。
  4、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专项鉴定:
  1)结构的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结构存在明显的振动影响时;
  4)结构需进行长期监测时。
  七、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2004年14月1日实施)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行性;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行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行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八、
  《建筑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2004) (2004年14月1日实施)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建筑结构工程质量的检测:
  1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检验数量不足;
  2 对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
  3 对施工质量有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分析结构的可行性;
  4 发生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及对结构可行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既有建筑结构现状缺陷和损伤、结构构件承载力、结构变形等涉及结构性能的项目进行检测:
  1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2 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行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 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要继续使用的鉴定;
  6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建筑的鉴定;
  7 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九、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 50621-2010)(2011年6月1日实施)
  3.1.2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在建钢结构进行检测:
  1 在钢结构材料检查或施工验收过程中需了解施工质量状况;
  2 对施工质量或材料质量有怀疑或争议,;
  3 对工程事故,需要通过检测,分析事故的原因以及对结构可行性的影响。
  3.1.3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既有钢结构进行检测:
  1 钢结构安全鉴定;
  2 钢结构抗震鉴定;
  3 建筑大修前的可行性鉴定;
  4 建筑改变用途、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
  5 受到灾害、环境侵蚀等影响的鉴定;
  6 对既有钢结构的可行性有怀疑或争议。
  十、
  《砌体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2012年3月1日实施)
  3.1.1 对新建砌体工程,检验和评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9等的有关规定执行;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砌筑砂浆或砖、砖砌体的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砖强度或砂浆试块的检验结果有怀疑或争义,需要确定实际的砌体抗压、抗剪强度。
  3 发生工程事故或对施工质量有怀疑和争义,需要进一步分析砖、砂浆和砌体的强度。
  3.1.2 对既有砌体工程,在进行下列鉴定时,应按本标准检测和推定砂浆强度、砖的强度或砌体的工作应力、弹性模量和强度:
  1 安全鉴定、危房鉴定及其他应急鉴定。
  2 抗震鉴定。
  3 大修前的可行性鉴定。
  4 房屋改变用途、改建、加层或扩建前的专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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